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22条第(一)款规定,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,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,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;(二)市区范围内,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,属原基改建和占用耕地建房的,须经乡(镇,场,街道)批准;未经批准的,按违法建筑处理。...(三)县(市)辖区内,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。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,县(市)人民政府申请复查,区,县(市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,规划,建设,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