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选择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。通常情况下,这两种救济途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,既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,但根据《行政复议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规定,某些特定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,即如果法律、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、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,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;否则未经行政复议而提起行政诉讼,会裁定驳回起诉。复议前置的情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,例如,商标、专利行政案件。